江蘇省工會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江蘇省工會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江蘇省工會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江蘇省工會經費的正確使用和管理,加強工會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工會經費屬于工會組織專用經費,用于支持工會組織的工作,包括用于工會組織會員的工會活動、會員福利、工會辦公經費、工會財產的保護等。
第三條 江蘇省工會經費使用應當遵循合理、合法、公開、透明的原則,嚴格按照辦法的規定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 江蘇省工會經費使用管理由江蘇省工會組織和相關部門負責,各級工會應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工會活動
第五條 江蘇省工會組織應當制定年度工會活動計劃,并嚴格按照計劃開展活動。
第六條 江蘇省工會組織會員參加的工會活動,應當由工會組織統一組織,按照辦法的規定向經費使用部門申請經費支持。
第七條 工會活動應當符合憲法和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江蘇省工會組織的要求和會員的意愿。
第八條 江蘇省工會組織會員參加的工會活動,經費使用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辦法的規定審核、審批,并保證經費的正確使用和管理。
第九條 江蘇省工會組織會員參加的工會活動,經費使用部門應當及時向會員公布活動情況,并提供詳細的費用查詢和使用明細。
第十條 江蘇省工會組織會員參加的工會活動,經費使用部門應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防止浪費和濫用。
第十一條 江蘇省工會組織會員參加的工會活動,經費使用部門應當定期進行評估和審計,確保經費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規性。
第三章 會員福利
第十二條 江蘇省工會組織應當制定年度會員福利計劃,并嚴格按照計劃開展會員福利活動。
第十三條 江蘇省工會組織會員福利活動應當符合憲法和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江蘇省工會組織的要求和會員的意愿。
第十四條 江蘇省工會組織會員福利活動應當由工會組織統一組織,按照辦法的規定向經費使用部門申請經費支持。
第十五條 江蘇省工會組織會員福利活動應當符合辦法的規定,向會員公布費用查詢和使用明細,并提供詳細的費用查詢和使用明細。
第十六條 江蘇省工會組織會員福利活動應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防止浪費和濫用。
第四章 工會辦公經費
第七條 江蘇省工會組織應當制定年度工會辦公經費計劃,并嚴格按照計劃開展辦公經費使用。
第八條 江蘇省工會組織辦公經費應當用于購買工會組織辦公用品、設備、物資和資料等,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九條 江蘇省工會組織辦公經費應當嚴格按照辦法的規定使用和管理,不得浪費和濫用。
第十條 江蘇省工會組織辦公經費使用部門應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防止浪費和濫用。
第十一條 江蘇省工會組織辦公經費使用部門應當定期進行評估和審計,確保經費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規性。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條 江蘇省工會組織應當制定其他經費使用計劃,并嚴格按照計劃開展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江蘇省工會組織其他經費使用應當符合憲法和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江蘇省工會組織的要求和會員的意愿。
第十四條 江蘇省工會組織其他經費使用應當由工會組織統一組織,按照辦法的規定向經費使用部門申請經費支持。
第十五條 江蘇省工會組織其他經費使用應當符合辦法的規定,向會員公布費用查詢和使用明細,并提供詳細的費用查詢和使用明細。
第十六條 江蘇省工會組織其他經費使用應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防止浪費和濫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條 違反的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給予警告、罰款、責令停止使用經費、吊銷經費使用許可證等處罰:
(一)未按照辦法規定正確使用和管理工會經費的;
(二)虛報、冒領、騙取工會經費的;
(三)不按照辦法規定開展工會活動的;
(四)不按照辦法規定開展會員福利活動的;
(五)浪費和濫用工會經費的;
(六)其他違反辦法規定的。
第八條 違反的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江蘇省工會組織給予警告、罰款、責令停止使用經費、吊銷經費使用許可證等處罰:
(一)未按照辦法規定正確使用和管理工會經費的;
(二)虛報、冒領、騙取工會經費的;
(三)不按照辦法規定開展工會活動的;
(四)不按照辦法規定開展會員福利活動的;
(五)浪費和濫用工會經費的;
(六)其他違反辦法規定的。
第九條 違反的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和江蘇省工會組織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故意違反辦法規定的;
(二)違反的辦法規定,但尚未達到追究法律責任條件的。
第十條 江蘇省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規性。
第十一條 江蘇省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評估和審計,確保經費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規性。
第十二條 江蘇省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防止浪費和濫用。
第十三條 江蘇省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規性。
第十四條 江蘇省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防止浪費和濫用。
第十五條 江蘇省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規性。
第十六條 江蘇省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規性。
第七章 附則
第七條 江蘇省工會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由江蘇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條 江蘇省工會經費使用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