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
第九章 港澳臺統一戰線工作
第三十四條 港澳統一戰線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支持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支持港澳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發展壯大愛國愛港、愛國愛澳力量,增強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國家意識和愛國精神,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第三十五條 對臺統一戰線工作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黨中央對臺工作大政方針,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廣泛團結海內外臺灣同胞,發展壯大臺灣愛國統一力量,反對“臺獨”分裂活動,不斷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同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第三十六條 支持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指導相關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在港澳臺統一戰線工作中發揮作用。
第十章 海外統一戰線工作和僑務工作
第三十七條 海外統一戰線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加強思想政治引領,增進華僑和出國留學人員等對祖國的熱愛和對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解認同;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文化,促進中外文化交流;鼓勵華僑參與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融入民族復興偉業;遏制“臺獨”等分裂勢力,維護國家核心利益;發揮促進中外友好的橋梁紐帶作用,營造良好國際環境。
第三十八條 僑務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圍繞凝心聚力同圓共享中國夢的主題,加強華僑、歸僑、僑眷代表人士工作,凝聚僑心、匯集僑智、發揮僑力、維護僑益,為僑服務;統籌國內僑務和國外僑務工作,著力涵養僑務資源,引導華僑、歸僑、僑眷致力于祖國現代化建設,維護和促進中國統一,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致力于增進中國人民與世界人民的友好合作交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保護華僑正當權利和利益,關心華僑的生存和發展,推動和諧僑社建設,教育引導華僑遵守住在國法律,尊重當地文化習俗,更好融入主流社會,為住在國經濟社會發展貢獻智慧和力量,充分展現守法誠信、舉止文明、關愛社會、團結和諧的大國僑民形象。
保護歸僑、僑眷合法權利和利益,適當照顧歸僑、僑眷特點,積極發揮他們與海外聯系廣泛的優勢作用。
第十一章 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
第三十九條 黨外代表人士是指與中國共產黨團結合作、作出較大貢獻、有一定社會影響的人士,其標準是政治堅定、業績突出、群眾認同。
第四十條 加強黨外代表人士的發現儲備。發揮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培養和選拔黨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注意從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民營企業以及新的社會階層人士、出國和歸國留學人員中發現黨外代表人士。
第四十一條 堅持政治培訓為主,開展對黨外代表人士的理論培訓。發揮社會主義學院作為統一戰線人才教育培養主陣地作用,重視發揮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的作用,合理利用高等學校等培訓資源。
加強黨外代表人士的實踐鍛煉,將黨外干部納入黨政領導干部交流總體安排。
第四十二條 黨外代表人士在各級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委員和人大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以及委員中應當保持適當比例。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黨外代表人士。
全國和省級人大常委會中應當有民主黨派成員或者無黨派人士擔任專職副秘書長。
統戰部門會商有關部門,負責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的黨外候選人的推薦提名工作。
第四十三條 省、市兩級政府領導班子應當配備黨外干部。縣級政府領導班子從實際出發積極配備黨外干部。
各級政府部門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積極配備黨外干部擔任領導職務,重點在行政執法監督、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緊密聯系知識分子和專業技術性強的部門配備。
符合條件的黨外干部可以擔任政府部門(單位)行政正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政府組成部門中應當配備2名左右黨外正職。
第四十四條 黨外代表人士在各級政協中應當占有較大比例,換屆時委員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在各級政協領導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
全國政協和省級政協應當有民主黨派成員或者無黨派人士擔任專職副秘書長。
政協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員中的黨外代表人士應當占有適當比例。
各級政協委員人選推薦工作應當堅持廣泛協商,黨內的由組織部門提名,黨外的由統戰部門提名,其中的民主黨派成員、民營經濟人士應當在提名前與民主黨派、工商聯協商,繼續提名的各界別政協委員應當聽取政協黨組意見。建議名單由統戰部門匯總并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后,由組織部門報同級黨委審定,之后按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五條 各級法院、檢察院領導班子應當配備黨外干部。
高等學校領導班子中一般應當配備黨外干部,符合條件的黨外干部可以擔任行政正職。加大在群團組織、科研院所、國有企業領導班子中選配黨外干部的力度。
堅持參事室統戰性、咨詢性和文史研究館統戰性、榮譽性的性質,黨外參事、黨外館員不少于70%。參事室、文史研究館領導班子中應當配備黨外代表人士。
監察委員會、法院、檢察院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聘請黨外代表人士擔任特約人員。
舉薦黨外代表人士在有關社會團體任職。
第四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省級民主黨派主委、工商聯主席、無黨派代表人士一般應當進入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班子。
除特殊情況外,人大常委會、政協領導班子中的黨外代表人士應當與擔任同級職務的黨內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大代表候選人和各級政協委員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民營經濟人士、新的社會階層人士。
民營企業主要出資人并以經營管理為主要職業的,在推薦安排中應當界定為民營經濟人士。推薦為人大代表候選人、政協委員以及在工商聯等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中任職的民營經濟人士,應當經綜合評價,并征求企業黨組織、民營企業黨建工作機構和地方工會組織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四十八條 加強對黨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重點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現、思想狀況、履行職責、廉潔自律和個人重要事項變化情況,特別是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的政治立場和態度。
統戰部門負責牽頭協調黨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黨委有關部門、人大常委會和政協黨組、黨外代表人士所在單位黨組織,應當各負其責,加強日常管理考核。發揮黨外代表人士所在黨派和團體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作用。
第四十九條 搞好黨同黨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保證黨外干部對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揮權、處理問題的決定權、人事任免的建議權。
第五十條 各級黨委應當把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納入干部和人才隊伍建設總體規劃,在優秀年輕干部隊伍中統籌考慮黨外干部。
建立健全組織部門、統戰部門協作配合機制。在動議和討論決定黨外干部的任免、調動、交流前,應當征求統戰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章 統戰部門自身建設
第五十一條 加強黨的政治建設,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教育引導統戰干部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確保黨的意志和主張貫徹到統一戰線工作各方面和全過程。
第五十二條 加強黨的思想建設,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統一戰線工作的重要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
第五十三條 加強黨的組織建設,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民主集中制,樹立和堅持正確選人用人導向,加強干部培養、交流和鍛煉,打造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過硬的統戰干部隊伍。
第五十四條 加強黨的作風建設,堅決糾正“四風”,踐行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引導統戰干部擔當作為,加強同黨外人士的團結聯系,對黨外人士待之以誠、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助之以實,做到誠懇謙和、平等待人、廉潔奉公。
第五十五條 加強黨的紀律建設,做好紀檢監察工作,監督約束統戰干部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始終做到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
第十三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五十六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制定完善支持統一戰線工作的政策,做好保障工作。
第五十七條 對統一戰線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對本條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將本條例執行情況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目標管理和考核體系,納入政治巡視巡察、監督執紀問責范圍。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以及危害程度,對相關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進行問責。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由中央統戰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完)